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苗文金、董秋平)5月5日21时40分,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T8***8大型汽车,在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林峰高速口与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D9***9大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的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杨某某无责任。
邯郸市交巡警支队冀南新区大队提示:“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