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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份邯郸十大交通严重违法行为曝光

2020-12-03 10:17:24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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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苗文金)日前,邯郸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对11月份邯郸市十大交通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了曝光,通过曝光进一步增强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1、开出首张运输企业大额罚单

11月2日,馆陶大队依法对馆陶县华通运输公司未按企业监管要求落实好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处以5万元罚款。这是对重点运输企业监管以来,交巡警支队开出金额最大的罚单。10月30日,馆陶大队民警发现馆陶县华通运输公司长期不履行企业安全职责,存在安全措施不到位,长期未对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培训和教育、违法车辆较多等问题。历时三年,该公司始终逃避监管,按相关规定,馆陶大队对该企业负责人郭某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5万元罚款。

2、“黑校车”超员百分之

11月13日11时,肥乡大队民警在疏导交通时,发现一辆面包车有超员嫌疑,同时疑似黑校车,民警遂把车辆查扣。经查,该车应载9人,实载18人,超员百分之百,且为黑校车,车上所载均为在校学生。肥乡大队民警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3、多项违法侥幸上路终被查

11月8日上午9时43分,峰峰矿区大队民警发现一名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车辆悬挂号牌对应的车型竟与该车不符。经查,驾驶人娄某驾驶证长期未换证已经注销了。峰峰矿区大队民警依法给予娄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以及驾驶摩托车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罚款2550元。

4、准驾车型不符并伪造号牌

11月22日18时,磁县大队时村营中队民警在魏峰线常庄村路段执勤时,拦截一辆沿魏峰线由西向东行驶的轻型平板货车。驾驶人郭某某未能提供驾驶证和行驶证。经查,该车悬挂的“冀D8***0”车牌并无任何信息登记,属伪造,郭某某仅有C3机动车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且未携带驾驶证。该大队民警依法对郭某某持准驾第二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本类中不得驾驶的机动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且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多项违法行为,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记24分、罚款3050元、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5、醉酒司机无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校车被刑拘

11月18日17时30分,临漳县大队民警在辖区查获一辆无牌校车,经抽血式酒精检测,驾驶人王某检测结果为104.90mg/100ml,且只有C1驾驶证并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经警务设备核查该校车无上牌记录,属于无牌黑校车。民警依法对王某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校车的行为处罚款1700元、驾驶证记24分的行政处罚;其醉酒后驾驶校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将面临6个月以内拘役、被吊销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刑事处罚。

6、男子醉酒驾驶终难逃惩处

11月9日晚23时15分,丛台一大队民警在光明大街与联纺路交叉口东50米,检查一辆车牌号为冀DC***M的黄色商务汽车的驾驶人证件时,驾驶人搪塞,就是不给。经抽血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民警依法对驾驶人赵某处以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

7、驾照注销7年侥幸开车上路被识破

11月9日9时,丛台三大队友谊警务站民警在陵西大街与环城西路北100米发现一辆金色大众车忽然试图调头,民警立即上前拦停,对其例行检查。对方称,自己叫李某,急于出门未带驾驶证。民警通过警务通核实发现,李某本人与其所称驾驶证上的人像不符。经进一步核查,驾驶人李某承认,自己谎报的是弟弟的名字,他的驾驶证于2014年因酒后驾驶被暂扣,因怕麻烦拖延未处理,后驾驶证被注销,至今未考取驾驶证,且多次无证驾驶上路。民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李某无证开车上路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罚款1000元、车辆暂扣的处罚。

8、醉驾校车司机载学生被惩处

11月19日16时,开发区二大队民警在毛遂大街与邯临路交叉口对一辆车牌号为冀D6**30校车进行检查,经酒精仪检测,驾驶人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42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经核实,该中型专用校车搭载着12名小学生及1名跟车老师。经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103.36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调查,刘某某持有B2驾驶证,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民警依法吊销刘某某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民警依法对刘某某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合并共处4500元罚款。

9、无证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

11月8日,在成安县曹前线义馨家园路段,一辆小型轿车与三轮车正面相撞,接警后,成安县大队民警迅速抵达现场。涉事司机身上散发着浓烈的酒味,在上车的几步距离中,竟然摔倒了好几次,已不能正常行走。经酒精抽血式检验,结果为30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经查询,该男子不仅涉嫌醉驾,还涉嫌无证驾驶,导致发生事故,并造成车上一名女子受伤。民警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男子进行立案侦查。

10、女子自购测酒仪器自认“安全”被查处11月6日23点10分,规范保障大队民警在浴新大街五仓路口查获一辆奥迪轿车,驾驶人王女士酒后驾车。王女士自称,她从网上购买了一个测酒仪,每当喝完酒先测试一下,然后再决定是否开车上路。她告诉民警自己不会达到酒驾的标准。可酒精测试仪检验结果为31mg/100ml,民警告诉王女士,交巡警所使用的酒精测试仪都是由公安部门统一配发的,属正规警用装备,不会流入市场,而且警用酒精测试仪的生产厂家是经过资质认定的。网上自购的酒精测试仪数据肯定会出差异,同时不具备酒精测试的法律效应。民警依法对王女士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董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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